关于印发《东莞市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〉分工方案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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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2019-05-0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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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直各有关单位、各园区管委会、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:
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《东莞市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〉分工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,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落实要求,严格执行设置标准。各园区、镇(街道)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精神,层层传达,逐级部署,确保工作落实到位。同时,加大宣传力度,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政策,确保家喻户晓。严格执行《意见》和广东省“一标准、两办法”(《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》、《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)有关要求。我市严格依照省的设置标准执行,不再另行制定设置标准。
二、健全机制,建立联席会议制度。各园区、镇(街道)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,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。各园区、镇(街道)要建立由教育、公安、民政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;联席会议由教育部门牵头,各有关部门参与,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、通力合作。联席会议要及时研究新情况、新问题,不断改进政策措施,大力推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。各园区、镇(街)要将成立联席会议的公文(PDF盖章版和WORD版),于5月20日前通过市政府OA报送至“教育局督导室”邮箱。 (有关事项联系人:贺伟柏,叶晓丹;联系电话:23126119,23126011)
三、建立台账,加快整改存在问题。各园区、镇(街道)宣教文体局(教育局)要在前期摸底排查和初步整改的基础上,按照国家和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,对培训机构进一步逐一对标研判,完善整改台账。市教育局对符合设置标准或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纳入白名单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,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。
附件:东莞市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〉分工方案.doc
东莞市教育局
2019年5 月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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